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60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謝心味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2,196元,及如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236,1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6,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如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22,196元 1 利息 12,572 115/2/15 115/4/26 71/365 4.13% 101 2 利息 119,284 115/1/27 115/4/26 90/365 4.33% 1,274 3 利息 411,781 115/2/5 115/4/26 81/365 4.83% 4,414 4 利息 296,243 115/1/29 115/4/26 88/365 4.53% 3,235 7 利息 382,316 115/1/18 115/4/26 99/365 3.93% 4,075 8 違約金 12,572 115/2/16 115/4/26 70/365 0.413% 10 9 違約金 119,284 115/2/28 115/4/26 58/365 0.433% 82 10 違約金 411,781 115/3/6 115/4/26 52/365 0.483% 283 11 違約金 296,243 115/3/1 115/4/26 57/365 0.453% 210 12 違約金 382,316 115/2/19 115/4/26 67/365 0.393% 276 小計(本金 1,222,196 + 利息等 13,960) 1,236,156 合計:1,236,15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