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79號原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