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80號原 告 賴得勝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三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另原告起訴狀中未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為何,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補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