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91號原 告 共築藝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宇駿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氏設計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