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99號原 告 黃鐘春蓮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高敏翔律師陳履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巴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