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01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吳文益上列原告與被告鋐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