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07號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崗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另原告提出之證物1第5項載明「上開債務全數清償後,甲方同意撤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起訴,並拋棄其餘請求權」,原告應說明上開案件與本案關係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