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17號原 告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1萬2,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