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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3號原 告 DRAGON HANDBAG (THAILAND) COMPANY LIMITED

SUPREME SKY INC.共 同法定代理人 于善任(YU,SHAN-REN)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致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8萬7,052元(計算式:美金171萬7,667元+美金146萬9,385元=318萬7,052元)本息,依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6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億0,283萬0,233元(計算式:318萬7,052元×32.265=1億0,283萬0,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0,283萬0,233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萬2,3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