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40號原 告 荷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BARAK ROTMAN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