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5號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上列原告因給付停車費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