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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58號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被 告 陽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45,10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起訴時即115年6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8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806,499元【計算式:245,102×31.85=7,806,498.7,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前開規定,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17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7,831,09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80萬6,499元) 1 利息 780萬6,499元 115年5月26日 115年6月17日 (23/365) 5% 2萬4,595.82元 小計 2萬4,595.82元 合計 783萬1,095元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