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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71號原 告 徐鳴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徐鳴金所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票債務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載明訴訟代理人王妤安律師之姓名及住址,並經委任人及受任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應註明受任人有無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