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93號原 告 陳威鈥訴訟代理人 黃威如律師
吳子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4,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