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09號原 告 蔣惟綱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在「瀆職暨民事求償狀」之「求償金額」欄合計求償「總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3,1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