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1號原 告 張金湘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賈芳蘭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29,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62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