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10號原 告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瑞彬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線上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