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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19號原 告 銪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埕寬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日機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