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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2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71,114元,及如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388,5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7,7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26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371,114元 1 利息 797,294 115/2/1 115/5/3 92/365 4.33% 8,702 2 利息 573,820 115/2/23 115/5/3 70/365 6.73% 7,406 3 違約金 797,294 115/3/2 115/5/3 63/365 0.433% 596 4 違約金 573,820 115/2/28 115/5/3 65/365 0.673% 688 小計(本金 1,371,114 + 利息等 17,392) 1,388,506 合計:1,388,506 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