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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28號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原 告 翊鑫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61,253元(計算式:77,005,876元+15,255,377元=92,261,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2,4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查原告翊鑫染整有限公司之名稱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翊鑫染整有限公司應提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公司名稱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