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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54號原 告 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慧珍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壢大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4號)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