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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548號原 告 楊啟一

楊天一楊君一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被 告 楊明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各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整,其中1,088,750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其中81,25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15年5月起按月給付原告等各16,250元。」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53萬0,284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5,726元(計算式:16,250×3×10/3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4萬6,010元(計算式:3,530,284+15,726=3,546,0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萬2,56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1萬元) 1 利息 108萬8,750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5月10日 (136/365) 5% 2萬283.56元 小計 2萬283.56元 合計 353萬284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