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3號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萬1,13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6,96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萬0,647元(見本院卷第3頁),尚應補繳6,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