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67號原 告 李淑娥被 告 邱林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