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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86號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彩熒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敬堯間請求清償分期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49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7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萬8,595元) 1 利息 49萬8,595元 115年6月19日 115年7月15日 (27/365) 16% 5,901.18元 小計 5,901.18元 合計 50萬4,496元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價款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