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09號原 告即被選定人 魏淑珍
呂曉秋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書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溢扣之旅行款,惟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