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903號原 告 勤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浩吉訴訟代理人 郭彥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寵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萬2,25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7月23日),是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3萬2,913元(計算式:32,250+〈32,250÷365×150×0.05〉=32,91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復依原告起訴時之民國115年7月2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32.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萬4,609元(計算式:32,913×32.65=1,074,6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3,668元,尚應補繳468元。另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惟查無資料,請原告確認被告全銜並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