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原 告 艾科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己毅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71,507元(加計起訴前利息,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36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6,6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6元(計算式:37,536-36,600=93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提出委任林李達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元) 起算日 末日 年利率 金額(元) 1 本金 3,000,000 3,000,000 2 起訴前利息 812,112 115年1月31日 115年7月23日 5% 71,506.85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07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