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原 告 愷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9,8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