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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56號原 告 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郁恬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成花園大廈C棟自治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雖以「張欽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惟未據提出「張欽麗」為合法代理之證明(如最近一次改選主任管理委員之報備資料等),致本院無從確認其是否具合法代理權併送達處所,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迄今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