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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90號原 告 徐敏傑

徐喻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76,2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057元,尚應補繳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7萬7,000元) 1 利息 157萬7,000元 114年6月3日 115年4月8日 (310/365) 5% 6萬6,968.49元 小計 6萬6,968.49元 項目2(請求金額163萬2,262元) 1 利息 163萬2,262元 115年4月9日 115年4月9日 (1/365) 0% 元 小計 元 合計 327萬6,230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