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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94號原 告 王治霖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2,900元本息,依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91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326,604元(計算式:美金72,900元×31.915=2,326,6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26,604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費28,410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