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原 告 趙楊仁杏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德發SAIH TECK HUAT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記載方式並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參條規定,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暨檢附正本及繕本各一份到院,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之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472,500元及『事發至今』衍生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見北簡字卷第9頁),惟並未特定該日期,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起訴程式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檢附更正後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乙份到院,書狀記載方式並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