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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53號原 告 吳啟祥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連永捷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3,42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0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4,900元,尚應補繳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筆次 請求本金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計算式 利息 給付總額 第1筆 2,000,000 2,000,000 115/04/01~115/06/04 65天,基數(65/365)=0.18 2,000,000 × 15% × (65/365) = 53,425 53,425 2,053,425 合計 53,425 2,053,425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