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原 告 創建建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民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派利台灣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8萬8,05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6月4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6萬6,347元(計算式:4,188,052+4,188,052×〈2+278/365〉×0.05=4,766,3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30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萬0,523元,尚應補繳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