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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64號原 告 朱鎧稑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萬9,220元。另原告於起訴狀內提及「雲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原證1),其中第25條(右下頁碼第27頁)」、「原證1第33頁之付款明細表」等,惟原告提出之原證1僅有8頁,原告應提出完整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