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原 告 A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1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1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6(為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4,900元,尚應補繳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