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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9號原 告 向坤華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黃杰律師被 告 謝素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9,315萬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5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8,300元,尚應補繳1,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