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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0號追加原告 劉千綺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錸德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邱琦崴等人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編號1至7即原告邱琦崴等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332,248元,業據選擇合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78元;嗣於民國115年6月4日追加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如附表編號8之145,800元及利息,合計本件合併訴訟標的價額為1,478,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扣除已繳部分,尚應補繳裁判費1,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編號 姓名 請求本金 請求利息 1 邱琦崴 268,110元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2 許逸宸 189,540元 同上 3 陳映宏 145,800元 同上 4 蔡政廷 215,055元 同上 5 李英仁及鍾姍家 151,470元 同上 6 許博為 188,730元 同上 7 陳科每 171,720元 同上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332,248元 8 劉千綺 145,800元 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478,048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