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29號原 告 同學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乃崢原 告 蕭瀅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家興律師
楊逸倢律師許隱騰律師被 告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憲被 告 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原告蕭瀅瀅對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部分之訴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共同訴訟之主觀要件,民事訴訟法第53條已有明定,第1款所謂「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乃指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有共同享受權利或共同負擔義務之情形,其相互間有為一致判決之必要者言,故得為共同訴訟,如數人為共有人或繼承人之情形屬之;第2款所謂「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即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發生,且其發生有同一法律上之原因者言,換言之,共同訴訟之提起,固不以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數人所共同為必要,仍須法律關係所由生者為同一原因事實,且該同一原因事實所生數項法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之規定為必要,如數被害人本於同一侵權行為,對加害人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屬之;第3款所謂「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只須多數人間訴訟標的係本於同種類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即可,縱相互間無牽連關係亦得一同起訴或被訴,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數承租人,而就數租賃契約合併提起請求增加租金之訴屬之,然因本條款規定係為便利原告而設,為免任意剝奪被告關於法院管轄規定之利益,但書乃規定應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4條至第19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立法理由謂:「查民訴律第27條理由謂不法行為,乃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地。不法行為地,係指實行不法行為之地而言,抑係指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而言,學說不一,然在實行不法行為之地,證明其有不法行為,較在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為易,故本條以行為地定審判衙門之管轄」,足徵侵權行為行為地傾向於指實行不法行為地。再者,民事訴訟法第15條立法時,媒體或網路尚不發達,而今日媒體及網路之流傳可遍及全世界,若寬認至媒體傳播或網路主機、網路傳播可到達之處均屬侵權行為結果地,應有過度擴張解釋結果發生地,及原告任意創設對自己有利之管轄權之虞,亦喪失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之目的,故宜採限縮解釋,以符立法原意,並可避免被告遠赴法院苛受應訴負擔之弊,不宜擴張泛指任何間接或常出於偶然而不確定,或僅屬被害人空泛主張管轄原因事實而未經釋明之地,均為結果地。又事件管轄權之有無,雖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但就相關之事實及證據,仍應由主張利己事實之當事人,負主張及舉證之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82號、102年度台抗字第160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晶鑽生醫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與原告同學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同學影音公司)簽訂代言暨廣告拍攝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同學影音公司委託原告蕭瀅瀅擔任被告晶鑽生醫公司之品牌代言人,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被告晶鑽生醫公司並應於期滿後在30日內回收銷毀原告同學影音公司委託原告蕭瀅瀅所拍攝如起訴狀原證2所示之代言影片及照片(下合稱系爭代言影片及照片),惟被告晶鑽生醫公司於系爭契約期滿後,仍未將其經營「晶鑽時尚」Youtube頻道(下稱系爭頻道)內有關系爭代言影片及照片下架而違反系爭契約,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7項約定請求被告晶鑽生醫公司給付原告同學影音公司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又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未經原告蕭瀅瀅同意,擅自於112年9月27日在其臉書「德賢美醫診所」網頁(下稱系爭網頁)上刊載如起訴狀原證6、7所示影片及貼文(下合稱系爭影片),欲藉原告蕭瀅瀅從事演藝事業之知名度,吸引消費者對其診所提供之醫療產品產生興趣,顯已侵害原告蕭瀅瀅肖像權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賠償原告蕭瀅瀅慰撫金550萬元,並應移除系爭影片等語(見本院卷第7至15頁)。經查,觀諸原告前揭主張,原告同學影音公司係就被告晶鑽生醫公司於系爭契約屆期後仍不於系爭頻道下架系爭代言影片及照片之行為,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7項約定請求被告晶鑽生醫公司給付原告同學影音公司違約金,原告蕭瀅瀅則係以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於系爭網頁刊載有關原告蕭瀅瀅之系爭影片侵害其肖像權,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應賠償原告蕭瀅瀅慰撫金及應下架系爭影片,經核前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基於不同之契約關係及不同之侵權行為事實,二者顯然不具有同一之法律上原因,亦非本於同種類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所生與多數人相關之權利義務,且原告同學影音公司與原告蕭瀅瀅間並無共同享受權利或共同負擔義務情形,即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等規定得提起共同訴訟之要件,本件仍應依原告對被告所為之請求主張內容,分別判斷其管轄法院;又如首揭所述,現今科技日趨發達,網路交易工具無遠弗屆,若寬認網路交易訊息可到達之處均屬侵權行為結果地,應有過度擴張解釋結果發生地,及原告任意創設對自己有利之管轄權之虞,審諸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為獨資商號,德賢美醫診所營業地址位於嘉義市西區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15年9月8日南區國稅嘉市綜所字第1152187973號函文、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及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稅籍資料在卷可稽,自當以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營業所在地之嘉義市西區為實行不法行為之實行行為地,本院則與原告蕭瀅瀅主張之侵權行為無任何特殊管轄連繫因素存在(即與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實之全部或一部無任何直接或最重要之牽連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要難認屬結果發生地,另邱盈峻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邱盈峻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原告蕭瀅瀅對被告邱盈峻即德賢美醫診所部分之訴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蕭瀅瀅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法院審理調查證據及當事人應訴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此部分之訴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至原告同學影音公司對被告晶鑽生醫公司部分之訴,則由本院繼續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