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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54號原 告 游淑媛被 告 莊劍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萬4,822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4,9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5年4月3日 115年8月31日 (151/365) 3% 2萬4,821.92元 小計 2萬4,821.92元 合計 202萬4,822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