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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28號原 告 林宗穎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27,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827,75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511元,扣除原告已繳110,193元,應再補繳6,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