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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23號原 告 陳冠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被 告 陳思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雖提出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建物謄本,主張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見本院卷第1、21頁),然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戶役政資料,被告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則不具任何管轄因素而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