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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20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子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358,4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3,668元外,尚應補繳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3萬7,751元) 1 利息 103萬7,751元 113年7月17日 115年6月21日 (1+340/365) 16% 32萬707.71元 小計 32萬707.71元 合計 135萬8,459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