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76號原 告 種村碧君被 告 造研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貳拾貳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兩份(均含證物)。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其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相似房地半年內交易之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307,96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再系爭房屋面積共121.61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97.57㎡+陽台11.15㎡+花台1.94㎡+雨遮1.21㎡+共有部分120.99㎡×權利範圍805/10000=121.61㎡,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後第二位數】,故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約為37,451,016元【計算式:307,960元/㎡×121.61㎡=37,451,0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分離房、地實際價格時,以房、地比約為3:7計算,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11,235,305元【計算式:37,451,016元×0.3=11,235,3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35,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7,0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2,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