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87號原 告 周孟賢被 告 陳家忻(即陳勁元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曄(即陳勁元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沈芳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家忻、陳家曄為被告陳勁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勁元於本件繫屬中之民國115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長男陳家忻、次男陳家曄,各該法定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上開繼承人迄未具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為陳勁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