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89號原 告 薩摩亞商 AXEC TRADING PTE., LTD.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本裁定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末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AXEC TRADING PTE.LTD.在起訴狀未表明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地址,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不符,起訴不合法但可以補正。原告應補正公司地址、公司最新章程及董事權限文件、原告註冊地民事法律有關規定(應附中文譯文),證明何人有權簽字並有權為公司提起訴訟;原告補記為法定代理人者,並應提出該人有權簽字及有權起訴之法律文件。相關文件均應經我國駐外機關簽證證明。
(二)原告應提出原證1中文譯本:按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原告應補正起訴狀所附原證1之中文譯本。
(三)原告應提出記有原告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身分及權限之起訴狀1件及繕本2件,供按被告址送達。原告如要委任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於此書狀陳報並檢附合法委任狀(包括經我國駐外機關簽證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