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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原 告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呂彥禛律師張順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正仁即康心美婦診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1萬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4月16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6萬5,507元(計算式:3,514,000+〈3,514,000÷365×107〉=3,565,5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26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萬2,684元,尚應補繳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