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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00號原 告 祭祀公業黃萬源法定代理人 黃種進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提起確認之訴,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表明欲請求法院確認何一法律關係在何範圍內存在或不存在,否則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重新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㈠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倘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 ㈡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夾敘部分原因事實,其意義未臻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3款規定不符。請原告視起訴類型依限補正合於法規範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主文內容;如於確認之訴:「確認○○○○契約無效」等;於給付之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 2 重新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核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諸多表述之主體夾雜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644號案件事實,內容雜亂不清而難以理解其意,請原告重新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相對應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主張得為聲明請求之事實經過、法律上理由;如為確認之訴,並表明原告有何私法上之確認利益)。另原告應表明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3項及理由欄所謂「新臺幣500萬元租金抵押權無效」究何所指(原告提出之原證2號之本票與所謂「抵押權」之關聯性)?如於原告不明瞭「抵押權」於民法上之意義,請參編號7之說明。 3 提出原告祭祀公業黃萬源之現任管理人為黃種進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現任管理人之選任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備查公文)。 4 提出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 承上1所述,原告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進而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補正上開訴之聲明後,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上開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補繳裁判費。又原告若未補正上述1至4所示命補正事項,僅逕補繳裁判費,本院仍得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注意。 6 補正上開編號1至3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書狀記載方式並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即原則上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或應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書狀格式範本可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格式記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依法將不生提出書狀之效果。 7 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