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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22號原 告 愛的光波影像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紫柔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拾影像文化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萬6,195元,其中42萬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3萬4,33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其中42萬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4月19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6,263元(計算式:596,195+〈420,000÷365×109×0.16〉=616,2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8,00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7